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62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农车*******,现住吉首市诚信御景园*******。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彭X南在金地明珠附近遇到田X豹(未到案),随后田X豹提出借用彭X南的XX超市进行“龙虎”赌博,并提出每天200元的租金,彭X南答应后,7月28日下午,田X豹将“龙虎”赌博所需的显示屏、主机等物品摆到XX超市内的一房间内,当晚便开始赌博,随后田X豹又提出,彭X南帮其操作电脑,每天200元的工资,彭X南也答应了,随后该赌场一直开到31日晚,被公安抓获为止。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彭X南的行为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