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南)决字[2025]第103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东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东塘*******。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3时许,李XX伙同任XX等人在湘阴县文星镇XXX内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实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禁毒法>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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