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04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现住湖南省桂东县沤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胡×因为收到电信发送的欠费通知短信,午饭后骑摩托车到桂东县沤江镇营业厅找工作人员打印话费流水查询手机卡费用,工作人员告知其要等下午上班时间到楼上办公室才可以打印。胡×误以为工作工作人员在刁难其,之后其便直接出门在自己摩托车上拿了一把砍柴刀进来对着营业厅的柜面敲了一下,嘴上还说这要砸了这里,并将营业厅的大门关上,干扰一名其他顾客前来办理业务,并大声指责辱骂电信工作人员是“黑社会、乱扣费”等。通过对胡×的电话卡的消费、充值记录显示,并无乱扣费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电信营业厅监控视频,扣押的柴刀,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郴州桂东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