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0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02时许,违法行为人禹×文(曾用名:禹×宏)在靖州县太阳坪乡太阳坪原种场宿舍的家中厕所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025年07月28日22时,违法行为人禹×文(曾用名:禹×宏)在其驾驶的一辆白色宝马小轿车内(车牌号:湘N07××K),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25年07月28日23时52分,禹×文(曾用名:禹×宏)驾驶白色宝马小轿车(车牌号:湘N07××K)途经靖州县渠阳路新×路交叉口时,被公安监控探头抓拍;
2025年07月30日05时许,违法行为人禹×文(曾用名:禹×宏)在绥宁县维×纳酒店6×0房内,和绰号“小×”的男子及另一名陌生男子,三人以吹“壶壶”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一次;
2025年07月31日凌晨01时许,违法行为人禹×文(曾用名:禹×宏)在靖州县渠阳镇×凉亭一名绰号“×哥”家的小平房内,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一次。
2025年07月31日18时许,民警提取禹×文(曾用名:禹×宏)新鲜尿液经多项毒品联合检测试剂盒检测,结果呈冰毒(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另查明: 2019年6月20日,禹×文(曾用名:禹×宏)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分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禹×文(曾用名:禹×宏)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公安监控视频截图、吸毒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禹**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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