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不决字[2025]第0051号
违法行为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高陇*******,现住:湖南省茶陵县高陇*******。
现查明2022年12月26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谢××在茶陵县云阳街道××豪庭自家门面外架设梯子,带领两名民工爬上自家门面楼顶,楼顶有受害人李××搭建的阳光房。谢××以阳光房地板(自家门面天花板)渗水需重做防水为由,让民工使用电钻等工具将楼顶地面挖开一个矩形坑,因操作不慎将地板打穿。谢**××的行为造成李××阳光房地板和地暖损坏。另查明,李××该阳光房系违法建设,茶陵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2年7月29日,对该构筑物进行了违法建设认定。(文号:茶规认字[2022]第147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照片;5、房屋违建认定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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