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57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水岭*******,现住湖南省东安县水岭*******。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14时15分,唐*饮酒后驾驶湘MYE36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茶源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40mg/100ml,经系统查询,2017年03月29日15时03分,唐*饮酒后驾驶湘MM790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茶源村2公里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样本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以上事实有酒精测试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