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壶)决字[2025]第1059号

  被处罚人傅**,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壶天*******,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
  现查明:2025年4月20日下午13时许,违法行为人傅xx因地界纠纷的问题与受害人李xx发生口角争执,李xx掏出手机对傅xx进行摄像,傅xx见状走近李xx身旁用手拍打了李xx左手手臂,傅xx欲再次拍打时,被其孙女拉开,李xx见状随即躲开,双方再次进行口角争执,傅xx挣脱其孙女上前用手再次拍打了李xx手臂及肩膀两下,李xx举手欲还击被拉开。经湖南省湘雅二医院鉴定,傅xx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目前有受审能力。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双方均有过错,造成的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