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551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汤X勇曾因盗窃于2025年3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7月30日晚上10时许,违法行为人汤X勇为发泄心理不快,在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XXX小区40栋1楼仓库内上厕所时,发现受害人周某某的汽车钥匙后将受害人停在车库前的白色大众小轿车(车牌:湘A5XXX0)开走,在岳麓区杜鹃路碧涛阁水会酒店接上汤X为开至长沙县一无名道路上,后由汤X为开车返回至岳麓区杜鹃路水会酒店,汤X为下车,违法行为人汤X勇又将车开行至含浦、长沙县路口镇,在长沙县路口镇下车吃早饭时,所偷开的大众小车被交警查获。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工作及生活。2025年8月1日,违法行为人汤X勇主动到观沙岭派出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行车轨迹、现场指认照片、前科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汤**系主动到案,且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从轻也不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