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151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尺八*******,现住湖北省监利市尺八*******。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姚××、胡××、张×、廖××、张×××、“刘××”、“小豪”、“TT”等8人在长沙芙蓉区××大厦5楼8×××房内,用筹码代替赌资,10积分等于1元,单注金额最低10积分,用扑克牌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全场输赢3万余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照片;微信交易记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