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大)不决字[2025]第0020号
违法行为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宋XX在南岳区XXXX楼下与袁XX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引发口角,后袁XX在争执过程中往宋XX身上靠,大约3至4下,后袁XX摔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袁XX询问笔录、医院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