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高)决字[2025]第0170号

  被处罚人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回龙镇红星村5组*******,现住回龙镇红星村5组*******。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3时许,重庆市驾驶人凌**驾驶粤BH03028号小型轿车行驶证杭瑞高速公路凤凰收费站入口处时,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高速交警凤凰大队民警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视频截图、车辆信息查询件、驾驶证被吊销记录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凌**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