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交)决字[2025]第0133号
被处罚人田**,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09时许,我局民警在屈原管理区兴盛街汽车站附近路段设卡查车时,田xx驾驶牌照为湘FK82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且未佩戴头盔且无证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询问,田xx对其未佩戴摩托车安全头盔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田xx的陈述;2.现场照片;3.驾驶证及车辆查询结果单;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9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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