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栗)决字[2025]第0894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曹××、金××因图财步行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商店门口,曹××拉开一辆灰色起亚牌SUV的车门,盗取车内现金300元,后二人又窜至×××××附近,由曹××望风,金××动手拉开一辆凯迪拉克牌小轿车,盗取车内现金160元,二人共盗取现金460元,现违法所得一部分被二人挥霍,剩余217元已登记退还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违法行为人笔录、辨认笔录、对案笔录、监控录像、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