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禁)决字[2025]第116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现住湖南省宁乡县白马*******。
现查明:2025年04月至06月期间,违法行为人黄X在宁乡市内多次从张X(已处罚)处购买毒品。黄X通过微信支付毒资给张X后,即赶往张X居住的宁乡市白马桥街道XXX小区地下车库当面取得毒品,后赶回其居住的白马桥街道XXXX小区等地采取烫吸的方式进行吸食。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张X的供述、违法行为人黄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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