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阳)决字[2025]第0525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现住资兴市唐洞街道鹿*******。
  现查明:2025年02月06日16时00分许至2025年02月06日18时10分许,违法行为人袁**在自家洗车店的雨棚内发现一辆没拔钥匙的红色爱玛电动车,后查实是被害人尹象春为了避雨将电动车暂时停放在此处,袁**为贪小便宜,于是将电动车骑回资兴市唐洞街道龙潭小区22 栋楼下自家杂房内,留下自己用。经鉴定,被盗的红色爱玛电动车价值3200元。案发后袁**已退还盗窃电动车,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袁**积极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袁**因涉嫌盗窃案已于2025年2月17日至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两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予以折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