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青)决字[2025]第0665号

  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四季红镇五*******,现住永丰街道办事处托*******。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违法行为人谢××、邓××、邓××、邓××、朱××、欧阳××、姚××、戴××等人在青树坪镇红星村“×××”(暂未到案)家二楼牌馆包厢内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金额达百元以上。谢××自述每把下注几十元到一百元不等,输了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谢**认错悔改,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谢**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