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文)决字[2025]第0815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文庙*******,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文庙*******。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8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周x珠因负债听信了郑x兴称可以领到国家扶贫款,周x珠便将名下湖南农信银行卡623090181813682xxxx租借给张x丽用于收钱, 周x珠的湖南农信银行卡623090181813682xxxx收取了资金19100元,周x珠收钱后未取到现金并将1100元提现至自己名下的微信账户,周x珠的湖南农信银行卡623090181813682xxxx涉嫌湖x省武x市xx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张x驰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2.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及受立案文书;3.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