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32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乐安*******,现住绥宁县长铺镇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晚,被处罚人王X伟与苏X明等人在长铺镇绿洲大道转盘处吃晚饭,席间喝了米酒,王X伟此时已处于醉酒状态。后王X伟与苏X明等人前往绿洲壹号XXXX吃夜宵。龙X友与肖X芝在隔壁桌吃夜宵,因肖X芝看到其表哥苏X明在隔壁桌吃夜宵,于是肖X芝就去苏X明这桌了,酗酒后的王X伟看到肖X芝过来了,借着酒劲调戏肖X芝,肖X芝说了句:“王X伟欺负我”,此时肖X芝的哥哥龙X友听到后就问是谁欺负你?后王X伟与龙X友发生口角,接着王X伟拿起旁边桌的啤酒瓶,将啤酒瓶砸开,想去打龙X友,但被其他人劝开,造成夜宵摊桌上的啤酒杯及一次性碗筷和桌子受损。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