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川)决字[2025]第080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川山*******,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川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在×××镇政府内,与政府人员李××因居民下水道堵塞一事发生争执。违法行为人李××从桌上拿起一杯开水泼洒李××时,将开水倒在了吴××的手臂上,导致吴××手臂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吴××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的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吴××、李××、刘××的证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录像视频;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案发时,违法行为人已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