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713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现住湖南省武冈市迎春*******。
  现查明:2024年12月开始,违法行为人吴×玥从吴×伟处购买地下六合彩,截止2025年7月初,吴×玥购买地下六合彩119期,累计35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玥的陈述,同案人吴×伟的供述,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吴**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