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新)决字[2025]第0337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贯塘*******,现住湖南省衡山县贯塘*******。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20时许,衡山县贯塘乡枫林村和平组赵X跟其妻子彭XX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赵X对彭XX进行殴打造成彭XX右眼角轻微淤青、背部淤青肿胀。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