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禁)决字[2025]第1159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郑**以1500元的价格在张婷处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在宁乡市坝塘镇××家门口自己的车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民警提取其毛发(头发)样品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郑**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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