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苗)决字[2025]第023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明月*******,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明月*******。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08时许,违法行为人谢X在珠晖区光明街XX号XXXX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谢X系XXXX店法人代表,因新店开业,想图个喜庆,于是用打火机将3个盘型红色鞭炮(直径50CM左右),一个100发的大吉银尾蕾礼花逐一点燃,燃放了大概两三分钟。违法行为人谢X对其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照片截图;3.烟花爆竹照片;4.其它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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