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三)决字[2025]第133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黄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黄市*******。
现查明:经查,2025年7月19日文X与周XX联系说有无毒素的新产品,随后周XX让文X来其家中接他,文X遂前往周XX家楼下接到周XX,在文X车上时,文X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周XX吸食,周XX遂在文X车上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X询问笔录、尿检报告、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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