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飞)决字[2025]第072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舂陵江镇桥溪村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9时许,违法人刘×驾驶女士摩托车(车牌:湘L60××)途经××镇××圩,因未佩戴头盔,在接受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警务站依法检查时拒不配合、情绪激动、辱骂交警执法检查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贺××拔取车钥匙时拒不配合抢夺摩托车钥匙,将××交警中队辅警贺××右手手背划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病历、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