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麓)决字[2025]第0517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16时36分许,赵×云驾驶小车在长沙市高新区东方红路步步高路段由北往南行驶过程中,与易×望驾驶的同向行驶的小车发生剐蹭。双方因此发生言语冲突。随后,赵×云下车来到易×望驾驶的小车前,向车窗内挥拳,对车内人员实施了殴打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云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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