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峒)决字[2025]第0619号

  被处罚人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石栏*******,现住吉首市北一环12*******。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违法行为人麻XX来到吉首市XX山顶,在此处发现XX老村的几户房内放置有老式电视等老物件,门锁已锈蚀或未上锁,遂计划盗窃老物件卖钱。2025年7月1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麻XX驾驶蓝色三轮摩托车(车牌:湘XXX)从XXX现村部养殖场旁的小路上坡,来到吉首市XX山上。随后麻XX携带黑色小推车一台,走路进入XX老村,在村内盗窃得老式大屁股彩电2台、小型老式彩电1台、小型黑白电视2台、红蓝色水泵1台(带有搭配轮一个)、钢丝一捆。麻XX盗窃后用携带的黑色小推车将赃物带出老村,装在蓝色三轮摩托车上。麻XX沿养殖场旁的小路原路下山,因养殖场拦车杆已锁,无法下坡,被村民发现,随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扭送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麻XX无反抗。麻XX对自己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麻XX盗窃财物均为2010年前后XX老村整体搬迁时闲置的老旧物品。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麻XX的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系盗窃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麻XX盗窃多台老式电视及其他老旧物品,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麻XX的供述、 2.证人张XX证言、 3.到案经过、 4.受害人张XX、龙XX及龙XX陈诉、 5.户籍证明、 6.指认现场照片、 7.指认作案工具照片、 8.被盗的老式电视及其他老旧物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麻**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