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草)决字[2025]第0488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草市*******,现住衡阳市珠晖区东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于2019年至2021年在××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因还款逾期导致产生不良征信记录。2025年2月19日,违法行为人王×为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使用软件伪造了衡东县××镇×××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并加盖至自己制作的证明材料上,再将该份证明材料提交至××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于2025年8月01日主动投案,向衡东县公安局草市派出所民警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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