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不决字[2025]第0120号

  违法行为人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5月12日上午8时许,晏x军在经过其姐晏x秀的同意后前往晏x秀(荷塘区x小区x栋2x)家门口准备将晏x秀的一辆黑色自行车拖回家中给其儿子使用,因晏x秀不在家中且晏x军电梯按错楼层,误将报警人停放在x栋x家门口的黑色捷安特牌自行车拖走,现晏x军已将拖错的自行车归还报警人并取得了报警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询问笔录、户籍信息、谅解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本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