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阳)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现住资兴市矿工南路保*******。
现查明:1、2024年11月2日下午6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资兴市鲤鱼江梦圆福城南苑发现被害人曹曜曦的粉色电动车(车牌号:1016353)停在路边,电动车的车钥匙未拔出,刘**遂心生盗意,趁四周无人,将曹曜曦的粉色电动车骑至其所住资兴市唐洞街道矿工南路社区保障房楼下。经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800元钱。
2、2024年12月17日下午7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现被害人段任红的蓝色电动车(车牌号:100368)在医院停车场附近充电,车上的车钥匙未拔,于是刘**将段任红的蓝色电动车骑至其所住保障房楼下。经资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000元钱。
刘**所盗窃电动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曹曜曦、段任红,并取得了被害人曹曜曦、段任红两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曹曜曦、段任红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刘**的询问笔录;价格认定书;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将盗窃的车辆返还,赔偿其损失,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曹曜曦、段任红两人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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