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舜)决字[2025]第0816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墩*******,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墩*******。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违法行为人伍椿楠驾驶其摩托车(车牌号:湘ABE531)经过水市路246号附近时险些撞到过马路的陈秀兰(现年84岁),伍椿楠下车后,用手将陈秀兰推倒在地,导致陈秀兰头部、背部、臀部、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截图、诊断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因受害人陈秀兰已满六十周岁,殴打六十周岁以上老人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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