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吉林省临江市大栗*******,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大栗*******。
现查明:2025年1月7日7时许,陈X民在租住的岳阳县长湖乡XX村凌云片周X军住宅内发现陈富强(同住租户)洗漱时踩脏厨房地板,后二人因打扫厨房卫生一事发生冲突。争执过程中陈X民使用地坪门口的菜刀将陈X强的右面部、唇鼻部位置划伤。经鉴定,陈X强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创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5年1月21日,陈X民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因达成和解,取得民事赔偿及谅解,陈X民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5年5月28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对陈X民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条适用错误,监督公安机关撤销重作。
以上事实有陈X民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X强的陈述,证人齐X阳、于X伟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陈**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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