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江)不决字[2025]第0065号
违法行为人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
现查明2025年02月26日21时许,杨天傲因甘*驾驶车辆不当吓到其女朋友一事,在湘阴县文星镇东茅路与嵩焘路十字路口引发纠纷。后杨天傲站至甘*车前拦住甘*车辆不让其离开。两人矛盾进一步激化,后甘*驾驶自己的车往前开想通过恐吓对方的方式逼迫杨天傲离开。甘*驾驶车辆共两次向杨天傲前进,第二次前进过程中,杨天傲倒地并将拉架的杨天傲女朋友顺带拉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接警记录、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甘露的违法行为,现决定对甘露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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