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719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莲塘*******,现住桂阳县莲塘镇光明*******。
  现查明:2025年07月31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欧阳XX在XX酒吧玩时,中途离开酒吧。后面上来发现台上的酒被服务员收走,违法行为人欧阳XX找到服务员理论,在理论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欧阳XX用手朝服务员的面部打了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监控截图、受害人材料、违法行为人欧阳XX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