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573号

  被处罚人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芦洪*******,现住湖南省东安县芦洪*******。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20时26分许,魏某饮酒后驾驶湘MZG08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东安县X014小中线34公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蒋三宝、周小勇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40mg/100ml。经交警系统查询,2013年12月17日,魏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吹气单、现场查获照片、前科材料、违法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魏**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