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阳)决字[2025]第0523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黄草*******,现住湖南省资兴市黄草*******。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9时许,资兴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朱**与其同事曹含英因盖章问题,产生矛盾冲突,进而引发激烈的口角,在冲突过程中曹含英谩骂朱**及其家人,朱**一气之下动手用拳头打到曹含英头部,随后双方立即被周围的同事拉开。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曹含英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朱**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事发后违法行为人朱**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