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66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石牛*******,现住双峰县永丰街道工*******。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岳××、罗××等人在双峰县永丰街道×××牌馆内使用一副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方发三张牌,底注10元,庄家的下家每把必闷10元,其余的可以跟闷或者看牌后翻倍押注,相互比大小后牌面大的赢得桌面赌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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