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80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仁义*******,现住湖南省桂阳县仁义*******。
  现查明:2024年11月2日,违法人胡X正在郴州市北湖区香花小区X栋楼顶盗窃了范X艳晾晒在外的一件女士内衣;2025年1月20日,胡X正再次来到郴州市北湖区香花小区X栋楼顶盗窃了范X艳晾晒在外的一件女士内衣。另查明,2024年8月胡X正因盗窃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处罚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当事人询问笔录、违法人供述、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