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杉)决字[2025]第0591号
被处罚人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零阳街道民*******,现住慈利县零阳街道笔*******。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10时许,佘×文在慈利县杉木桥镇××营业厅门口,蹲在正在弯腰取包裹的吴×园背后,利用手机对吴×园裙底的隐私部位进行偷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佘×文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吴×园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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