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新)决字[2025]第0338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新桥*******,现住湖南省衡山县新桥*******。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18时许旅客刘XX与李XX入住XX镇XX社区XX宾馆301房间,经营衡山县XX镇XX社区XX宾馆的违法行为人宁XX未按照规定如实登记旅客。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宁**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