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文)决字[2025]第0813号
被处罚人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文庙*******,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文庙*******。
现查明:2025年03月02日下午,违法行为人黎X被人以办理扶贫资金的方式将其本人的中国邮政储蓄卡62XXXX565001862XXXX收取涉诈资金10000元,后对方以打造流水的方式诱导黎X在宁远县邮政储蓄银行将10000元取现,黎X从中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2.受害人的报案材料;3.受立案文书;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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