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57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20时许,周XX驾驶一辆湘FXXXXX二轮摩托车沿岳阳县县城富荣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富荣路饭怕鱼前路段时,被正在此路段进行酒驾整治行动的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呼气式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岳阳县中医医院进行血液采样,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岳平司鉴[2025]毒鉴字第1XXX)鉴定意见:所送周X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9.21mg/100mL。 经查:周XX于2022年11月12日20时16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查获并处罚。周XX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X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查获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违法前科资料,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驾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