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茅)决字[2025]第1278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刘府*******,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刘府*******。
现查明:2025年2月份的一天,李成飞、张柱等人在涟源市茅塘镇保温杯畅员工宿舍内以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2025年5月27日下午18时许,李成飞、张柱、庞良雨等人在茅塘镇石门村五江保温杯厂宿舍内采取打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朱**为李成飞等人赌博提供现金服务,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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