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安)决字[2025]第032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安福*******。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上午9时许,李XX窜至临澧县安福街道XXX社区XX巷XX号,趁四周无人之际,将受害人徐X停放在住宅外的一辆没有上锁的浅蓝色两轮电动车推走。后李XX将所盗得的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流动废品收购者,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另查明,李XX曾于2024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于2024年11月13日因盗窃的行为被临澧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述材料,报案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前科资料,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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