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西)不决字[2025]第0090号
违法行为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朗溪*******,现住:湖南省永顺县朗溪*******。
现查明2025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包括杨爱东在内的多名众发出租车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法人代表邓**办公室内,就工作中产生的问题理论,期间,杨爱东与邓**就自己信贷问题与邓产生争执,双方在被他人劝止后,员工陆续离开办公室,杨爱东却挑起事端对邓**边辱骂边返身冲进办公室,邓**起身与其对峙,杨爱东将邓推倒在地,邓站起来后与杨撕扯,被在场的人扯开后,杨爱东冲出办公室持灭火器欲返身攻击邓**,邓则手持茶杯出室欲还击,又被他人再次扯开。之后,双方又起口角之争,邓**持扫把欲攻击杨爱东,杨又返身持灭火器欲还击,双方再次被扯开。事后,杨爱东的右手背裂伤被鉴定为轻微伤。经查证,杨爱东辱骂他人在先,且冲进办公室挑起事端,现没有证据证实邓**有主动殴打或伤害杨爱东并造成其右手背轻微伤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冲突双方当事人邓**与杨爱东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监控视频,鉴定结论,民警传唤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邓心海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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