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100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湘江*******。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14时08分许,违法行为人李某某驾驶湘C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滨河路开福大道路口路段时,被我局开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李某某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警务系统核查:李某某于2024年07月08日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李某某的陈述与辩解;2、传唤经过;3、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查获现场照片;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件;5、在逃人员、电话查询、盗抢车辆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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