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579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余坪*******,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余坪*******。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杜XX在平江县天岳街道XX小区XX栋XXXX室门口盗窃一辆彭XX的迪卡侬牌银白色自行车,杜XX将车骑到平江县汉昌街道XX小区XX栋地下停车场并上锁。
以上事实有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 2.被侵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现勘笔录 5.视听资料 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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