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毛)决字[2025]第048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布*******。
现查明:2025年07月15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X酒后在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恒升大厦路段附近行走时,因不满前方谢新宇的小车大灯晃到其眼睛,违法行为人黄XX径直走到谢XX车前,用手朝着谢新宇小车引擎盖进行拍打,并用手指着谢XX,当谢XX下车与违法行为人黄XX理论时,黄XX动手朝着谢XX的头部和颈部等身体部位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检测报告、现场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