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儒)决字[2025]第0374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20时许,李×园在××山寨看见其老公杨×把胡×琦抱进杨×车的副驾驶位,李×园怀疑其二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于是李×园上前拉开杨×车辆副驾驶室的车门,想将胡×琦拉出质问,随后二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二人扭打在一起后不久被双方朋友拉开,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中李×园将胡×琦的面部抓伤并将胡×琦后脑部位的头发扯下一把,胡×琦将李×园左右脸部抓伤,右胸前部和右手前臂处打伤,经伤情鉴定,胡×琦受伤轻微,李×园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