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31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关峡苗族乡*******,现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
现查明:2025年2月6日凌晨4时许,被处罚人周X明喝完酒后回到了绥宁县长铺镇XX小区,周X明想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获利,于是来到XX小区地下停车场,周X明在地下停车场一共拉了七辆车门,拉到 35 号停车位上陈XX停放的车辆时,发现该车辆后车门未锁,随即进入该车辆,在该车内盗窃现金2150元,黄芙蓉王香烟一条,硬壳黑色和天下香烟两包。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在案发后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周**积极赔偿,主动消除自己的违法后果,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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